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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科研导师制条例

发布时间:2025/05/29      阅读数:   作者: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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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心理学拔尖人才,加强本科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学院确定实施本科生导师制。根据学校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立足西部、争创一流,厚德强基、重技敦行”的发展思路和育人理念,加强省级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 基地建设,由导师对本科生的专业学习、学术研究、大学生活及职业生涯发展等提供指导,推进学生分类培养和全面发展。

第三条 受聘担任学院教学科研岗位的教师均可承担本科生导师工作。具体任职资格如下: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身心健康,责任心强,严于律己,热爱学生,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熟悉心理学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包括师资博士后。

(四)师德师风考核合格。

第四条 一年级秋季学期聘请导师,导师每学年聘任。导师在自愿报名基础上,由学院分配指导学生。

第五条 导师工作主要是通过指导使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发展情况,因材施教,充分利用各种教学场合和教育机会,从学生全面发展的角度对学生施行全过程教育与指导,锻造学术素养,提高培养质量。

第六条 导师职责如下: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传承弘扬学校西部红烛两代师表精神和学院泽如精神,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指导学生学会学习。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兴趣爱好,制订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确立成才目标。指导学生选课、学习进程安排、学习方法掌握、发展方向选择等,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能力。

(三)引导学生提高专业素养。引导学生端正专业思想,指导学生了解本专业的基本情况、发展动态、社会需求、前沿信息、发展形势和就业趋势,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学业要求,为学生推荐专业学习课外辅导书籍,激发学生的专业认同感和学习兴趣,提高学生专业水平。

(四)指导学生提高科研能力。指导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着意培养学生科研创新能力,提升学生科研素养。引导学生早进实验室,参与导师组科研活动,培养学生创新实验能力。鼓励学生参与导师的科研课题研究,指导学生撰写学术论文。掌握心理学学术研究方法,树立心理学科学思维,提升学生服务国家战略和社会需求能力。

(五)开展个性化指导。根据学生不同学习阶段的特点,

对一年级学生重在帮助学生尽快完成从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角色转变,尽快融入大学的学习生活。对二年级学生重在助其树立专业观和打牢专业基础。对三、四年级学生则重在培养其专业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对学生专业发展方向选择、大学生竞赛、报考深造、毕业答辩及创业就业等进行相应指导和帮助。

第七条 导师的具体工作包括:

(一)每个导师每个年级指导 1-3 个本科生,原则上一个导师所带学生数量不超过当年生师比的150%。

(二)每学期期初、期中和期末须与学生见面交流,可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集体指导不少于5次,对每个学生的一对一个别指导不少于3 次。对有特殊学业需求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指导。深入学生宿舍,加强学生生活方面指导。

(三)每位导师需要指导所带本科生进行某一主题或方向的科研活动。指导本科生参加课题研究,如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开放实验室项目、勤助科研、大学生竞赛项目、创新创业项目等,或参与“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高校心理学专业本科生创新创业论坛等赛事。优先选择本人指导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

(四) 协助配合学院的教学、学生管理等部门做好相关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积极向学工部门反馈所指导学生对学校、学院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八条 鼓励学生提前了解导师的研究方向、研究论文等,鼓励与导师进行面谈或网络联系,提前参与导师课题组的组会,避免选择导师的盲目性。

第九条 入选心理学(泽如)实验班的学生,可根据个人学术兴趣,与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等高校心理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联系,征得对方同意,经学院审批后代为聘请。

第十条 学生可根据兴趣更换导师。学生个人提交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后予以调整,每学年允许调整一次。导师调整一般在每学年开始的两周内进行,导师指导的学生人数须符合第七条第1款之规定。

第十一条 尊重导师,每学期开学初主动与导师联系,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业等情况,根据导师的指导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期的学习与综合发展计划。

第十二条 主动认真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加组会讨论、做学术报告、参与教师课题研究等,努力提升科研能力与创新思维。

第十三条 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学院的导师,每位学生每学期记工作量2学时。院外的导师,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每学期发放2次专家通讯咨询费。

第十五条 导师指导的本科生发表的学术论文、 获得的各类竞赛与科研项目成果, 均参照学院年终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评选优秀本科生导师。优秀比例不超过当年本科生导师总数的5%。评选活动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进行。评选程序包括导师申请、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等。

第十七条 优秀本科生导师的评奖依据主要包括:所指导学生成功申报各级科研项目或获得竞赛奖励等;所指导的学生成功考上高水平大学的研究生人数;所指导学生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心理学院负责解释,原有的《陕西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本科生科研导师制工作条例》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 2023年5月19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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