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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5/05/29      阅读数:   作者: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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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健全科学决策机制,促进学院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设立心理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为切实发挥学院教学委员会作用,推进本科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院在本科教学管理方面的工作机构, 在学院党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热心参与学院教学改革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无师德师风问题。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委员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主任委员一般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般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担任。设秘书一名,由教学秘书担任。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 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能超过两个任期。 任期内委员需要变动调整时,须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在学院党委指导下,对学院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审定、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学院专业发展和建设规划,制订课程体系、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以及教学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等。

(二推进实施本科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学院的教学巡视工作、课堂教学督导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工作等。每位委员每学期应有重点地抽查至少4节课。

(三)组织、审议和推荐申报教学质量优秀奖、教学成果奖、一流课程、精品课程、课程思政、教材建设以及教学改革项目等本科教学工作。

(四)督促检查学院教改项目、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工作,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五)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的工作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每次会议都应有会议纪要,纪要由秘书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教学委员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研讨相关教学问题。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审议审定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涉及重大事项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以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若有名额限制的,按投票结果排序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教学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可按照学校财务政策发放劳酬或计入年终绩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3年5月19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从公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1月4日颁布的《陕西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心理学院负责解释,可根据学校当年的相关教学管理要求进行适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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